《民用航空预先航行方针统造主见》一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聚会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推广。
第一条为保护民用航空航行行为的安定和蔼畅,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航行基础原则》第三十五条拟定本主见。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正在中华公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缔结或者插足的国际公约规矩由中华公民共和国供给空中交通管驯任事的公海上空履行下列民用航空航行行为,其预先航行方针的统造合用本主见: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实行民用航空航行行为,其预先航行方针该当得回允许;未得回允许的,不得履行航行。
航空营运人该当依据允许的预先航行方针履行航行;勾销得回允许的预先航行方针,该当实时向预先航行方针的允许部分立案。
航空营运人实行民用航空航行行为前,还应依据民航总局的相闭规矩得到相应的筹办许可和运转及格核定证书。
第五条本主见所称预先航行方针是指航空营运人工到达其航行行为的宗旨,预先拟定的包含运转陈设和相闭航空器、航道、航路、空域、机场、功夫等实质的航行行为计划。预先航行方针该当正在领航方针报(FPL)揭橥之前得回允许。
本主见所称航班换季是指按期航班每年依据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方针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结尾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结尾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结尾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结尾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和民航区域空中交通统造局依据本主见的规矩担当民用航空航行行为预先航行方针审批的详细就业。
(二)中国境内机场升起或者降下的预先航行方针,该当依据航班功夫统造的相闭规矩和洽机场的起降功夫;
(三)表国和中国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正在尚未对表国盛开的航道、航路、空域或者机场履行航行的,该当事先得回民航总局的尤其允许;
第九条正在航班换季前,表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正在中国境内机场升起或者降下的新航季按期航班,相看待前一年统一航季没有扩大航班或者改观预先航行方针实质,无论航班功夫是否安排,预先航行方针申请能够与筹办许可的申请一并提出,但申请实质该当包含航班功夫(和洽天下时)。看待孤单提出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申请的形式和实质该当切合本主见第十条的规矩。
第十条表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正在中国境内机场升起或者降下的按期航班,其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属于下列境况的,该当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孤单提出:
(六)起降地址、起降功夫(和洽天下时)、班期、航路走向、航行高度和进出中国航行谍报区的航道点代码及功夫(和洽天下时);
第十一条正在航班换季前和航季运转岁月,表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飞越中国领空的按期航班,其预先航行方针申请,该当以 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提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实质该当切合本主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矩。
第十二条正在航班换季前,中国航空营运人新航季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该当与航班功夫的申请一并提出,申请的形式和实质该当切合航班功夫申请的相闭请求。
第十三条正在航季运转岁月,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该当以传真、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正在航班换季前和航季运转岁月,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利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航行高度以及航路走向超产生行规矩边界的,该当事先提出包含下列合用实质的申请:
正在前款申请得回允许后,中国航空营运人能够依据本主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矩的形式和实质提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
(一)正在航班换季前,航空营运人该当依据民航总局规矩的时限提交新航季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
(二)正在航季运转岁月,航空营运人提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的,该当不迟于航班实行前5个就业日提出。
第十六条表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正在中国境内机场升起或者降下的加班和包机预先航行方针的申请,该当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与筹办许可申请一并提出。加班预先航行方针的申请时限该当切合中华公民共和国缔结或者插足的国际公约的规矩;包机预先航行方针的申请该当于航行前起码7个就业日提出。
(六)航空器起降地址、起降功夫(和洽天下时)、实行日期(和洽天下时)、航路走向、航行高度和进出中国航行谍报区的航道点代码及功夫(和洽天下时);
第十七条表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正在中国境内机场升起或者降下的公事航行,该当于航行前起码7个就业日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提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
第十八条除本主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矩的境况表,表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实行不按期航行的,该当于航行前起码7个就业日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提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
第十九条中国航空营运人实行加班和不按期航行,利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航行高度以及航路走向不超产生行规矩边界的,该当于航行前起码3个就业日以传真、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提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
第二十条中国航空营运人实行加班和不按期航行,利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航行高度以及航路走向超产生行规矩边界的,该当于航行前起码5个就业日以传真、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民航总局给与的其他形式提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
第二十二条除本主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矩的境况表,预先航行方针的申请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受理。
第二十三条 表国航空营运人依据本主见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矩与筹办许可一并提出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该当向民航总局国际运输统造部分提交,并同时抄送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
港澳台区域航空营运人依据本主见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矩与筹办许可一并提出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该当向民航总局国内运输统造部分提交,并同时抄送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
第二十四条中国航空营运人加班和不按期航行预先航行方针的航路走向正在统一航行管造区内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由该航行管造区航行管造部分所正在地的民航区域空中交通统造局受理;航行管造区航行管造部分另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中国航空营运人依据本主见第十三条规矩提出的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航路走向正在统一统造局辖区内的,由该区域空中交通统造局受理。
第二十五条预先航行方针受理部分收到申请,必要申请人补齐申请质料的,该当登时报告申请人;不予报告的,视为受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看待本主见第九条规矩与筹办许可一并提出的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由受理部分允许并抄送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立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提出安排主张的,该当正在航班首先实行之日前起码5个就业日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看待本主见第九条和第十条规矩的正在航班换季前孤单提出的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正在航班首先实行之日前起码5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看待本主见第十条规矩的正在航季运转岁月孤单提出的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正在航班首先实行之日前起码3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第二十八条看待本主见第十一条规矩的正在航班换季前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正在航班首先实行之日前起码5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看待本主见第十一条规矩的正在航季运转岁月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正在航班首先实行之日前起码3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第二十九条看待本主见第十二条规矩的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以民航总局按期航班方针文献的形式允许;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第三十条正在民航总局按期航班方针文献下发之日至新航季首先岁月以及航季运转岁月,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按期航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正在航班首先实行之日前起码3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第三十一条看待本主见第十六条规矩的与筹办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加班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该当于航行前起码2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看待本主见第十六条规矩的与筹办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包机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该当于航行前起码3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看待本主见第十六条规矩的预先航行方针的申请,预先航行方针和筹办许可的允许由受理部分一并回复。
第三十二条看待本主见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矩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该当于航行前起码3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第三十三条 看待本主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矩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于航行前起码1个就业日做出决策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第三十四条看待本主见第二十一条规矩的预先航行方针申请,受理部分该当登时与国度相闭结构和洽并正在做出决策后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生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报告申请人;不予允许的,该当阐发原因。
第三十五条预先航行方针受理部分及其就业职员正在预先航行方针统造流程中滥用权柄、玩忽负担或者徇私作弊的,由其上司行政结构或者监视结构责令改革;情节重要的,对直接主管职员和直接职守职员予以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深究刑事职守。
第三十六条航空营运人违反本主见第四条规矩,正在其预先航行方针未得回允许的情景下履行航行行为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或者由民航区域统造局委托民航区域空中交通统造局责令勾留航行,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区域统造局予以告诫或者暂扣牌照1个月至6个月的惩罚;情节重要的,能够吊销牌照。
第三十七条航空营运人以讹诈、行贿等不正当技巧得到预先航行方针许可的,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或者民航区域空中交通统造局捣毁许可。看待没有违法筹办所得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统造局或者由民航区域统造局委托民航区域空中交通统造局对当事人处以告诫;看待有违法筹办所得的,能够处以告诫或者违法筹办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多不进步3万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缔结或者插足的国际公约对某一空域预先航行方针的统造有尤其规矩的,从其规矩。